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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湾地区亲子鉴定实务上的解释
台湾地区现行法并未就为确定亲子关系之鉴定设有强制检查的规定,实务就当事人拒绝为检查协力时,法院应如何处理,有以下不同的见解。

鉴定当事人间之血缘关系,并非推翻子女婚生推定之唯一方法,如有其他事证可资佐证,并不是非鉴定血缘不可。且否认子女之诉,系在确定该子女之真实身份,重在实质身份之调查,故《民事诉讼法》第594条规定,关于认诺及诉讼上自认或不争执事实之效力之规定,并不适用之。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第594条规定的精神,有关亲子事件血缘关系之有元,应无依同法第367条准用第345条规定之余地。法院不得径以被告拒绝提出受勘验标的物(拒绝抽血),即认原告之主张为正当。惟被告拒绝之理由、态度等仍得作为全辩论意旨之一部,加以斟酌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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